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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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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车、临时停车的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机动车司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停车场。拖车以不正确的方式损坏机动车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罚款20-200元,不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汽车应停在规定场所。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的本法第33条规定的停车场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三条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交通法违章停车56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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