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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要件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参与招收学生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
一、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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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要件:主体招聘公务员,学生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人员。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工作中不正当行为。这里的不正当行为是指利用职权、虚假行为、亲戚朋友的不正当行为、冒充不合格者招聘、招聘、招聘合格者、招聘不合格者、招聘。本罪主观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人欺诈罪的罪行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必须出于为私利而动机。本罪客体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事欺诈罪的罪量因素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1)利用私情、私利、职务便利、伪造、人事、户籍文件、考试成绩等,虚假招聘公务员、学生的;(2)利用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聘或一次招聘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被排斥的合格者或亲属精神异常或自杀的;(4)因私人不正当招聘公务员、学生、招聘工作重新开展的;(5)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招聘不合格的学生、影响恶劣的社会。本罪客观要件:(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1、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2、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徇私舞弊是刑法中的类型犯罪,不是具体犯罪。具体而言,《刑法》涉及徇私舞弊的渎职犯罪有10余起。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第四百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三条滥用管理公司罪、证券职权罪、第四百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五条徇私舞弊发票罪、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第四十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因此,我们可以理解这些犯罪构成要素中的徇私舞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解释说,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徇私"应当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徇私应该是动机性的主观要件,非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徇私行为,或者最终是否谋取私利,不影响其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都属于这类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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