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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的法律保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
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有权处分约定的财产; 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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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有效2、饭店的15万元债务用孙某的财产偿还,余下部分全部由赵某继承。实际上就是赵某拥有房屋产权,同时负责偿还15万元债务。孙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店,其妻赵某为某学校教师。两人与2020年结婚,住在孙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是双方书面约定,孙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所有,双方婚后所得各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孙某经营的饭店无论盈亏均由个人负责,与周某无关。婚后不久孙某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店负债15万元。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房屋如何处理?孙某的哪些财产可由赵某继承?饭店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婚前协议的法律保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该约定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争夺,但是可以变更。但要满足相关的法定条件。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相关知识: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来争夺抚养权就已经在离婚判决下来的时候就已经结束了,但是如果没有抚养权的人后来发现孩子跟随对方生活并没有预期的好就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将抚养权判给自己以免对孩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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