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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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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应给予延长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奖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就是向权利人提出主张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仲裁,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而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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