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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涉外一方不归来的处理方式

2024-12-05
涉外婚姻中,当一方因故无法回国时,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纷争。在此情况下,身处境外的一方有权委托律师代为出席诉讼程序,但为了确保委托的合规性,受托人必须向法庭提交由委托人亲自撰写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我国领土之外寄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构的公证,同时还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或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所规定的证明手续之后,方可具备法律效力。在正式提起诉讼后,法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并按照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邮寄地址,向身处境外的另一方发送法律文书。随后,法院将会安排开庭事宜。经过庭审过程中的深入调查和论证,若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则会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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