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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暂行办法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突破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把国有企业打造成独立、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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