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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不愿去养老院是什么原因,原因很多。首先,传统的家庭观念是养儿防老,人们把儿子视为养老的唯一责任人,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碍于面子,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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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院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调查,笔者发现此类案件现状如下: 一、当事人均住在农村较为偏远的地方,经济收入较少,尤其是一些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不到很好落实。 二、原告大多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有超过一半的丧失配偶。 三、涉诉被告多为数人,很少有独生子女出现赡养纠纷。 四、多数案件原告只起诉自己儿子。 五、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基本相似。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子女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 三是分家析产不均、老人再婚引发矛盾。 四是经济落后劳动力外流。 五是子女年老无力赡养,孙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结婚较早的一些老人在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子女也大多年迈,靠孙子女赡养,而孙子女不愿履行对爷爷奶奶的赡养义务。 六是父母子女关系紧张。有的老人封建观念较深,有重要的事避开儿媳商讨,导致媳妇意见大、婆媳矛盾突出,造成赡养纠纷。 七是儿子不满父母行为。有部分老人年轻时对自己的父母和长辈不够孝敬,甚至虐待父母,没有给子女树立榜样,在孩子眼里没有威信,年老不受尊敬。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转变农村养老观念。老人自身要从思想上变“依靠子女”养老为“依靠自己”养老,从“依靠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社会”养老。 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走家庭化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之路。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村组织牵头,通过招商引资、当地能人投资等多渠道的办法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等,建立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并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引向市场,对于年龄较大的留守老人,可以考虑由其子女出一部分钱,搬进托老所,进行社会化养老,促进诸如个别留守老人无人管等问题的解决。 发展乡村经济。结合柘城县的地方特色,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不出家门也能增加收入,让更多的老人可以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物质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费不付的情形: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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