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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少?

2021-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逾期申请。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期限的,其最终期限是:(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期限,如果相对人已经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则相对人在60日复议期满后仍不起诉的,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期限,相对人未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经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特别法规除外),180天后才能达到这种状态要求。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可以的,但在此期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此外,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怎么办?我们来看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样,《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在诉讼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行政处罚不会停止。因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会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产生任何影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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