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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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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多少,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罪的情况认定标准如下:1、重要情况:贪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同时,有以下情况:(1)贪污救济、危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金额的;(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3)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4)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绝接受赃物的下落或拒绝配合追缴工作,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受贿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一)多次受贿的;(二)为他人寻求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三)为他人提拔职务、调整。2、严重情节: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6种情况之一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3种情况之一3、特别严重情节:贪污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6种情况之一受贿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3种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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