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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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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XX)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应当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煤炭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权。煤炭纠察机构可以派员在煤焦检查站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八)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九)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十)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技术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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