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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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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以贪污罪论处,已由很多先例。如:2014年1月7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大学原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2014年2月9日,邮电大学原教授宋茂强因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冒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研经费68万元,被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国际反贪局新闻会议,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贪污犯罪既是经济犯罪,又是刑事犯罪一个类型。贪污及挪用公款、贿赂类(受贿、行贿)、诈骗、金融诈骗类、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抗税、走私类、非法经营等都习惯称为经济犯罪,但盗窃、抢劫、绑架虽然也有经济内容但一般不称为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1、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2、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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