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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8
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各项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对于长期借出未收回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之中。对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地存放的超过规定领取期限的无法交付货物,由保管单位进行清查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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