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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时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被法院宣判缓刑的,在法院宣判后就可以马上出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法院对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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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宣判缓刑后,应当当庭释放,无需通知看守所,也不需另外派人。但是,在宣判缓刑之前已经经过了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宣判后犯人得去司法局报到,实行社区矫正。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罚剩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才在看守所代执行,三个月以上送监狱执行,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嫌疑犯进入拘留所当天,律师可以见面,判决生效前只能见律师,家人朋友不能见面。在此期间,可以发送的东西也可以收到,但是发送的东西不能有金属零件。发送的东西最好不要有按钮、皮带等。即使有干警也要剪掉发送给他。另外你们还可以给他钱,在看守所内需要钱的,因为日常用品及要加菜都需要钱的,钱在里面很安全,是上在一个专门的存折里面,别人拿不到的。在看守所时家属要到判决刑生效后才能探视,探视完后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就会送到监狱,在那里就按规定一个月能1-2次了。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视,但一月份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要根据具体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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