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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
变更抚养关系需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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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几点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确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这方面有抚养能力(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监护权的变更得到支持的话,原来支付的一次性监护费可以回去,也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监护费。
儿童监护权可以变更。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双方作为孩子抚养人的法定权利。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协商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是否变更。具体来说,可以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如下:① 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对方有抚养能力;②子女的监护权被判给一方,但子女实际上与另一方共同生活;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④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⑤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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