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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独老人的精神赡养来说: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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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立案时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5)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人的收入、身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中国从古至今讲究尊老爱幼,所以我国从法律和道德对人民做出要求必须赡养每一位老人,实在没有赡养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赡养,是指公民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为。 赡养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首先,此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但本案中三个女儿的诉讼标的义务不是共同所有,而是的大家都有,不是共同对吴某的义务,而是分别对老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也并非是连带的,不会因某一个女儿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免除了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也不会因老人从某一女儿处获得了赡养,而丧失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的意义在于明确某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与此同时也保留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将吴某的其他两个女儿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Χ的约束,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故对于未被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而随意追加。 再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吴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Χ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某选择起诉自己的小女儿,而不列其他子女作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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