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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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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解答企业加班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 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 合工作。
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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