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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021-12-21
依法暂停探望权的法律原因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儿童健康;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5、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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