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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机船舶股权人。三、提交资料(1)批准的船舶名称审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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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按本条例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船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配资的,中方投资人配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应注册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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