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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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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搜集被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给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据此可以认为,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价值较高的大型施工车辆属于机动车,对这类机械的执行,确权是前提,为提高执行效率,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对涉案财产确立了“占有”、“登记”的识别方法。但这部分车辆大都没有进行登记,显然不能通过登记薄的记载,推定所有权人,而一般情况下,实际所有权人并不占有车辆,大多交由他人掌管、操作、使用。这就经常出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历尽千辛万苦查找到车辆,有时已实施扣押措施,尚未进入评估程序,案外人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扣押物主张权利,并提供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买卖协议。这时,明知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恶意串通,规避法院的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阶段也很难驳回其异议。因为对其买卖协议的签订日期很难界定,目前各级法院对此均无有效的处理办法。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要通过购车发票、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确认车辆,然后对车辆实际占有人进行严肃询问,是操作手的询问其雇主姓名及相关情况,一旦雇主与购买人一致即可确认车辆的权属,实施查封、扣押。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要严格审查,进入听证程序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首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持有买卖合同、质押等物权变动合同的,应查明其签订的时间,该合同的物权变动日期在查封、扣押前,就应当解除、发还已查封扣押车辆;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物权变动合同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后,使案外人成为一般债权人,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再次,如果强制执行的债权系此类车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就担保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前所述,该类车辆即便设有抵押,由于无需未到或到车辆管部门登记,也就无法公示,这就产生如何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问题,现在一般处理应意见是,善意第三人提供真实善意取得证据后,法院中止执行,这也确是无奈之举;此外,对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又拒绝到庭参加听证的,就应当以无法确认协议的真实性为由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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