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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离婚损害...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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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有法定性、救济性、惩罚性。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还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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