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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2022-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明确指出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因此,你具有和同村人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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