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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怎么认定?

2022-07-03
现阶段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除了宽纵行贿的传统执法理念作祟外,还与司法中对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受到误读有关实务中查办的行贿案件,相当一部分都被认定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被谅解或者不起诉,公众对此颇有质疑要堵塞司法轻纵行贿的借口,须正确把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规定 首先,“被追诉前”的认定何为“被追诉前”,尽管有观点认为,“追诉前主动交待”应是指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也有不少论者主张,将追诉时间界定在立案前过于严厉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追诉前”,应该是指被检察机关起诉前,即只要是在起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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