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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
由三女儿抚养,因为孙子和孙女都不是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孙子和孙女没有必须的义务对老人进行赡养,而三女儿作为子女则有义务赡养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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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子女可以以父母的名义起诉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诉讼主体的原告方应是需要赡养的父母,其他子女可以作为原告代理参与诉讼。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5、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可以三个人共同协商来如何赡养,经父母同意,子女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父母的意愿。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老人应子女不赡养起诉法院的,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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