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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经营损失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关于“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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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征告知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三方案),经过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上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5、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8、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逾期未交付的,由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3、对于有多数意见的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综上所述,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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