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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对实施行政拘留时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且需要依法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如果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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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1、对实施行政拘留时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且需要依法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如果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需要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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