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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取证的规定:亲眼目睹家暴行为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能证明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各种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涉及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当事人在遭受家暴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暴的存在:第一、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收集当时寻求帮助或者调解的证据。第二、向公安机关请求出具相关家暴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出警的记录、告诫书以及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书。第三、收集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的发票等。如果在家暴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票据等。此外,将当时摄影的伤情照片交给法官。第四、收集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等,并保留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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