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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建议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可致电律师详细说明你的情况并告知您详细的操作方法。
房屋拆迁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办理的是公布房屋征收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举办常务会议讨论、以及确保征收补偿款项到位等程序,以及获得有关上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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