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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1、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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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释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此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职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送信息时立即发生事件(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事件情况命令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不得遵守以下规定(1)进入特定场所(2)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驾驶执照交给执行机关保存。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分情况,命令嫌疑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审查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嫌疑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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