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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股权质押?法律上如何解决?

2025-01-07
股权质押有四种实现方式,是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在股权质押中,质押率最高可达80%。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质押率通常在50%。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以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质权有效存在,债权清偿期满未受清偿。 2. 股权质权的实现需要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二是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 禁止流质。股权质押合同中不得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 4. 质权实现的方式包括折价、变卖和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导致股权转让。因此,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3)股权质权的实现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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