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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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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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