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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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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因从事生产所负债务以及所欠缴的税款;婚姻存续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为自身发展参加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夫妇不必共同承担:(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夫妻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只约定由一方偿还,然后夫妻约定财产由另一方全部取得,偿还债务的一方也就没有偿还能力,这就是属于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夫妻债务双方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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