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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2)...
《资格证书》的年审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务部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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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年审的主要内容为:(一)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的规定。(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项目审查、培训、收费、业务统计、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境外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不得为其他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虚开外派劳务人数证明等政策规定。(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换领或补发申请后,根据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件,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或补发新证,报商务部备案,并将原证在换发或补发新证的30日内收回上交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的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依法申请经营资格。二、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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