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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
期货公司应将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损失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视同用自有资金弥补,调减净资本。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前已追加到位的,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后,可在“其他调整项”中作调增处理。
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公司下发《监管关注函》;(二)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示;(三)责令每周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四)对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监控;(五)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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