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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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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执行的几种法定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当未成年人犯罪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采取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执行的几种法定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当未成年人犯罪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采取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执行的几种法定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当未成年人犯罪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采取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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