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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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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核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涉及村集体贷款、土地山林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方可使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和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和表决的情况应当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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