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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高利贷的高利率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当事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4.35 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4.35 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4.75 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4.75 五年以上贷款4.90 以上我是我国目前的贷款基准利率,国家对高利贷认定的标准为,借款利息超过基准利率四倍,即为高利贷,超出4倍的部分,国家不予保护。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最高借款利息,也就是说资金方跟你要多少利息都可以,只不过如果你不按约定付息的话,人家要是起诉你了,国家会要求你至少支付四倍以内的利息,超过4倍的,国家不会对资金方有任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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