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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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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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