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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人有权利申请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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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其它辩护人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类人在案件判决交付执行前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面外,其它人是不可以会见的。亲属或其它人要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交付执行了。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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