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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患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规定

2024-12-13
根据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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