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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一般不阻止重大股权变更。但除下列情况外: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股权的;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
债权人一般不阻止重大股权变更。但如下情况除外: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股权的;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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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需要与债权人协商的,债权人不同意企业债务重组的,可以阻止重组计划,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1、股权变更债权债务不变更。 2、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 3、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债权人无权阻止公司合并,但是可以请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同时成为另一个公司,涉及到三个公司。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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