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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未成年人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 2、参与开庭审理,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言、质证、辩论;对于刑事部分...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通知被害人到庭,但被害人不是必须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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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时,没有要求被害人亲属到庭。所以,被害人家属是否到庭,由其家属决定。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没有到庭的,其代理人应到庭,如果原告一方都不到庭的,一样可以宣判,对此法律没有强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一、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二、刑事案件证人的义务1、按照出庭的义务。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一般受害人要求到庭的,家人不一定要旁听。被告的年龄计算是按犯罪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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