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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拘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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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立案情形有: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 3、发售发票合计50份以上; 4、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5、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条件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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