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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XX及其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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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一)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决定;(二)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决定;(三)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时,将证券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XX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依照《》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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