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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等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计划。幼儿园应当加强园内培训,并鼓励、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在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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