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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询问的确没有硬性要求,但是...
纪检委立案后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审批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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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权相对独立的原则。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干涉。其次,监督机关是行政系统中专门执行监督职能的机关,其独立性决定。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监督、举报和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干涉其活动。虽然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监督监督机关的工作,但监督的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督权,这与干涉监督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第三,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性质,但领导不能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类领导主要表现为:①政策,政策领导;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法对监管业务进行指导。但是,不能代替监督工作,不能非法干扰。(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确保行政监督办案质量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督人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获取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深入细致调查和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污枉法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专业能力。(3)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本质是反对特权。面对法律和政纪,无论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还是一般公务员,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特权,只有违法违纪的监察机关必须平等追究。(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监督检查还是惩罚违法者,都不是行政监督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罚的目的是教育、拯救违法者、教育每个人。为了减少行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改进工作。(5)依靠群众结合的特殊工作原则。行政监督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检察机关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的决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不能。监听手机是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纪检部门没有实施监听手机的权力。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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