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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
只要聊天记录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一般来说,聊天记录的证明效果不是很强,因为很难证明聊天记录是否由我发送,所以一般的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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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过微信等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3、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中国对这一块没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保护,还是应慎重。但有一大原则可以供你参考:调查取证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就可以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反之,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虽然可能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定,但却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甚至还要为不合法的取证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微信平台上的证据材料在提交至法院后,若希望获得认可和支持,必须满足以下举证要求:首先,必须明确微信的实际使用者即为当事人双方;其次,应确保所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向法庭提供真实、完整、无缺的微信证据材料,并确保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认为真实无误之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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