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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一、减刑可以减轻多少刑罚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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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4、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5、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被犯罪刑罚的,只要不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是具备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因为招摇撞骗罪的刑罚就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指的是因为下列情形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刑罚的同时可以同时宣告限制被告人减刑的制度 这些情形是: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宣告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后无论经过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加上2年死缓考验期,实际在监狱时间不得少于27年 被宣告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后无论经过多少次减刑,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0年,加上2年死缓考验期,实际在监狱时间不得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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