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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
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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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3、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5、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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