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
提起申诉与互不影响,在申诉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要求减刑。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务犯罪行为虽可获得减刑,但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和监督。具体而言: 1. 对于以职务之便挪用公共财产的罪犯,以及贿赂上级官员的罪犯,若最终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需在服刑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减刑。每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且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至少两年。 2. 对于因职务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在数罪并罚中涉及两项刑罚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样需在服刑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减刑。但每次减刑仍不得超过一年,且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至少半年或半年以上。 3.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其需在原刑罚执行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减刑。减刑后的剩余刑期不得低于二十年有期徒刑。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则每次减刑亦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至少两年。 4.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其需在原刑罚执行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减刑。减刑后的剩余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将刑期减至二十三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申请减刑,每次减刑仍不得超过一年,且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至少两年。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1、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是否可以改判要看原判刑是否量刑适当。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二审法院是否会减轻刑罚,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检察院的举证情况、一审的判决情况来分析。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不服一审下落不明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上诉平加刑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实行改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人已浏览
15人已浏览
39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