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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2022-03-07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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